中外合资企业申办外汇帐户设立事宜,外管局能以2005年的75号文件为由不予办理吗?

法律桥网友咨询:一朋友在珠海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个境外公司,但是该境外公司法人代表又是中国大陆人,所以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时,外管局以什么2005年的75号文件为由不予办理,那就无法进行开设外汇帐户,连验资都做不了!请教大虾,该怎么办?其他城市是这样做的吗?在75号文件颁布前,都是可以的!谢谢了(注:该境外公司已成立很多年了,并在国内全资拥有一个实业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外汇局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汇发〔2005〕75号文所规范的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而非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开立外汇的问题,这根本是两回事,故此请向外汇局说明情况,要求其办理,若不办理择要求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再咨询:关键是他们认为外方属于特殊目的公司,而且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中国境内自然人。而我们认为外方只是普通境外公司,而非特殊目的公司。到底如何界定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汇发〔2005〕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再者,汇发〔2005〕75号文规定的是境内居民或法人若打算在境外投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则应当首先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或者补办上述证书,跟贵公司所陈述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两回事,也跟贵公司的投资方(香港公司)的法人代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不管该投资方(香港公司)是否为“特殊目的公司”,均不影响贵公司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最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由此可见,外汇管理部门仅是“登记”部门,只要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不管该公司之法人代表是谁,外汇管理部门均应当予以登记,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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