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9月/总第20期)

一、 各类公告通知和提示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9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2019年第二季度相关数据的通知》称,自2019年9月10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本段下称“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对于2019年第三季度新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协会将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为其提供2019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该通知同时指出,各管理人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对其信用信息报告存疑,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协会于2019年9月2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郑重提醒投资者警惕冒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名义虚假审批私募基金违法行为的提示》称,协会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名义和公章,虚假制作《关于准予盈圣创投5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非证券类投资基金(LOFI)注册的批复》,诱导和欺骗投资者。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和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协会不出具批复函类证明文件。对于任何冒用协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协会请投资者,并要求各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协会举报。 

新规简述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于201995日发布《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下称“问题基金退出办法”),对深圳市辖区的问题私募基金的有序退出进行了详细规范,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内的首个专门针对基金退出的法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具体内容包括: 

1.问题私募基金的类型

依据该办法,问题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按现有条件无法解决;基金各主体就基金退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重大投资损失;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发现基金存在重大问题;其他影响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 

2.基金退出所涉机构

依据该办法,问题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机构:

1)清退组:清退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1人)。须设置组长,原则上应由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清退组履行特定工作职责[1],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投资者大会: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选举投监会成员,确定退出方案及执行期限以及有利于推进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投资者自对剩余基金份额成功确认之日起成为投资者大会成员,享有投票、选举和表决权。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网络、通讯、邮寄等。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即同时满足三个“三分之二”。

3)投监会:私募基金退出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退出活动。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7人奇数位组成,并设置2-4人候补成员。投监会成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2]。投监会候选人采取自荐方式,并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清退组依据投资者总人数确定,原则上不超9人。会长为必备职位,须经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投监会成员在特定情形[3]下可被解除或免去职务。投监会履行特定工作职责[4],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基金退出程序

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除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或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或存在其他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均应适用一般程序。根据问题基金退出办法,我们梳理出退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1)清退组发出退出通知并进行基金份额确认(投资者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的,以管理人登记的信息为准);

2)清退组进行清产核资,并组织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3)清退组牵头制定退出方案,并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4)清退组依法处置相关基金资产,管理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应积极主动推动相关工作;原则上应继续使用原基金托管专用账户进行投资款/投资收益的偿付。 

监管声音 

协会于20199月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人民日报》上的撰文《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易主席在文章中指出,应牢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应完善差异化监管制度和政策支持体系,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促进创新资本形成。 

协会会长洪磊在2019年中国母基金峰会暨首届鹭江创投论坛上讲话时指出,协会将:进一步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提升合理预期与合规自觉;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公示,让市场评判,接受社会监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筑牢信义义务专业化市场约束;用好大数据信用工具,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夯实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基础;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落实行业发展正当诉求;推动央地分工协调联动,建立司法、行政和自律三位一体治理格局。 

协会于20199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协会党委委员、秘书长陈春艳在2019年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的讲话。陈秘书长在讲话中指出,证券基金行业应在持续打造专业能力的同时,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协会通过健全自律规则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和加强投资者教育与行业宣传等三个方面始终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今后,协会将在投资者保护、服务和教育方面持续加大投入,从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动制度建设,继续推动“基础资产-投资工具-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三层架构的建设,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领头羊功能,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形成行业合力。


[1]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第九条 清退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对基金项目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资产情况说明,编制资产明细表;配合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三)向投监会就清退组设立和工作开展进行说明,公布清退组成员的名单、工作电话和工作邮箱;(四)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五)制定、执行退出方案;(六)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解答疑问;(七)收集、整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立与投资者、投监会成员的沟通调解机制;(八)参与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清退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

[2]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第十八条
投监会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投资者应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私募基金合同签署人本人,或签署机构委派的代表;(二)有时间和能力胜任投监会工作;(三)具备法律、会计、基金、证券、房地产等相关专业从业知识;(四)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投监会成员的情形。机构投资者至多可委派一名经合法授权的代表竞选投监会成员,所委派代表需符合上述规定。

[3]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第二十条
投监会成员经查实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监会决议确认,可解除或免去其投监会成员职务:(一)被发现不满足任职条件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二)履职期间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五)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严重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的。

[4]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第二十一条
投监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对清退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清退组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二)监督退出方案的实施;(三)提议召开投资者大会;(四)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五)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组的正常工作;(六)投资者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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