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与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3号

原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泾 村一村10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ArieBriene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金菊路云 顶街7号6层自编6D2。 法定代表人张建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秀,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拥军,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春宝、程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贺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英国CWIEME展览公司自1996年起在全球多个国家举办CWIEME展览会,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大影响力。原告于2012年28-31日经该公司授权,并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了第一届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并将继续在广东举办2013年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2012年3月起,原告陆续在多个媒体发现被告在宣传其举办的同类型展会过程中存在多处虚假宣传内容。经调查,被告于2012年6月5日得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由其单独在深圳会展中心主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被告在推广展会过程中实施了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在取得上述批复前以“2012深圳国际绕线技术、电磁线、电子变压器展览会”、“2012第三届深圳国际电磁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展览会”等与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名称宣传其展会,并在取得批复后仍然使用虚假展会名称对外宣传、印制会刊、入场券等。2、被告擅自将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等两个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单位列为该展会主办单位。3、被告在多个行业内媒体上发布广告,宣称其为“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4、被告在展会参观券上印有“众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出面积超七万平方”,并在官方网站陈述“展会规模达8000平方米”,而其经批准的展出面积实为4000平方米,其表述严重夸大了展出面积。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使部分参展企业误认为被告举办的展会为境外机构和行业协会举办、规模巨大且在行业内具有唯一性,而放弃参加原告所举办的同类型展览会,使得原告展会的销售份额或收益大大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还势必对原告2013年展会的举办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原告预期利益、商业机会的丧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以“2012深圳国际绕线技术、电磁线、电子变压器展览会(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2012第三届深圳国际电磁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展览会(2012the3rdShenzhen(China)MagnetWire(Enamelledwire),insulatingmaterialsExhibition)”等虚假名称宣传其主办的展览会;2、被告立即停止将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列为其主办展览会的主办单位;3、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和媒体上将其主办的展览会虚假宣传为“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等内容;4、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http://www.ex360.com/)上涉及上述虚假宣传的内容;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6、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人民币2万元;7、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存在虚假
宣传行为。被告已经取得了相关展会批文,同意被告作为主办单位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2、被告仅是为了更细致突出展览的内容,使用经批复展览内容作为展览的标题。3、被告有证据证明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同意作为该展会的主办方。4、原告虽然为第一届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主办方,但并没有涉及小电机、电机工业、磁性材料、电磁线、电子变压器等方面的展会。5、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被告的展出面积为4000平方米,但招商过程中由于参展商过多,展出面积扩大,参展面积扩大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不是虚假宣传。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1年2月20日,注册资本35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提供各种展会会议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被告成立于2010年9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策划、承办商品展销会(具体另办登记证)及礼仪服务、商贸信息咨询、销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2012年3月28日至同月31日,原告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了“第一届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
2012年6月5日,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向被告发出《关于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的批复》,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规定,同意被告作为主办单位主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Motor,MagneticMaterials&EquipmentExhibition)”,举办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至7月20日;展览内容包括各类中小电机、微特电机,电机制造设备、绕线机、零配件及配套用品,各类磁性材料、生产设备及原材料、辅助设备,磁性材料应用产品,各类电磁线、绝缘材料、设备及原材料等;举办地点为深圳会展中心,面积为4000平方米,境外参展企业占20%以上;等等。
2012年7月18日至7月20日,被告如期在深圳会展中心主办了上述展会。该展会参观券标注“2012深圳第十届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磁性材料展览会(2012The10th(Shenzhen)ChinaInternationalSmallMotor&ElectricMachinery,MagneticMaterialsExhibition)”、“2012深圳国际绕线技术、电磁线、电子变压器展览会(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主办单位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众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出面积超七万平方,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商机无限”等信息。该展会会刊标注的展会名称“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ShenzhenInternationalMotor,MagneticMaterials,CoilIndustry&EnamelledWireExhibition)”、“第十届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磁性材料展览会(The10th(Shenzhen)ChinaInternationalSmallMotor&ElectricMachinery,MagneticMaterialsExhibition)”、“深圳国际绕线技术、电磁线、电子变压器展览会(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主办单位为“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
2012年3-4月《漆包线专刊》有关“2012深圳第三届国际电磁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展览会”(2012the3rdShenzhen(China)MagnetWire(Enamelledwire),insulatingmaterialsExhibition)宣传页显示,该展会系“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助您业务升级”,展会时间为2012年7月18-20日,地点为深圳会展中心,同期相关展会包括“2012第十届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展览会”等,主办单位为“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组委会联系方式”处注明被告公司名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2012年6-7月《电子变压器专辑》有关“深圳国际绕线技术、电磁线、电子变压器展览会(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Coil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icTransformerExhibition)”宣传页显示,“众多行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览面积超七万平方,华南地区唯一的专业展览,助您业务升级”,展会时间为2012年7月18-20日,地点为深圳会展中心,同期相关展会包括“第十届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展览会”等,主办单位为“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包括“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等,“组委会联系方式”处注明被告公司名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ex360.com/)“关于我们”网页“智展项目简介”内容之中,将“深圳国际磁性材料展”宣称为“此展会正式成为中国华南地区唯一的行业盛会”,将“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展”宣称为“经历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目前成为中国华南地区唯一的专业小电机及电机工业展览会”;在“往届展会”网页的有关“2012第十届深圳国际小电机、磁性材料、电磁线展览会”内容之中,有一段为“2012年7月20日,备受瞩目的深圳国际小电机、磁性材料、电磁线、绕线技术展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落幕,为期三天的展会中,本届展览会获得了业内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展会的规模和参展商数量均创下历史新纪录,展会规模达8000平方米,展商数达300余家,分别比上届超过了45%及51%,牢固树立了华南地区专业第一展的地位”。庭审时,上述网站宣传内容仍然存在。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中电协微(2011)第008号文件,其主要内容:为推动我国微电机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国微电机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与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共同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请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积极参加本届展会的参展参观工作。该文件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盖章,落款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
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函件一份,主要内容:为推动我国电机磁材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国与国际相关行业的交流,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决定与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共同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时间为2012年7月18-20日,地点为深圳会展中心。该文件由“相关智展国际有限公司”盖章,落款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
再查,2011年4月号《大比特资讯》、《环球磁电》有关“第九届深圳国际小电机及电机工业展览会”、“第九届深圳国际磁性材料及应用、生产设备展览会”宣传页显示,该展会系“华南地区唯一的专业展会,助您业务升级”,展会时间为2011年6月23-25日,地点为深圳会展中心,同期相关展会包括“第二届深圳国际电磁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展览会”等,主办单位为“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组委会联系方式”处注明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该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与上述《漆包线专刊》、《电子变压器专辑》一致。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批复、参观券、文件、函件、有关刊物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原、被告经营范围均包括举办展会,且均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过涉及绕线设备的国际展会,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有关展会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足以造成公众误解,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关于被告使用与政府部门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展会名称、主办单位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涉案《关于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的批复》内容,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同意被告作为主办单位主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Motor,MagneticMaterials&EquipmentExhibition)”,展览内容包括各类中小电机、微特电机,电机制造设备、绕线机、零配件及配套用品,各类磁性材料、生产设备及原材料、辅助设备,磁性材料应用产品,各类电磁线、绝缘材料、设备及原材料等。被告在上述展会宣传过程中,虽然使用了“2012深圳国际绕线技术、电磁线、电子变压器展览会(2012ShenzhenInternationalWireWindingTechnology,MagnetWire,ElectronicTransformerExhibition)”、“2012第三届深圳国际电磁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展览会(2012the3rdShenzhen(China)MagnetWire(Enamelledwire),insulatingmaterialsExhibition)”等展会名称,但该宣传内容并未超出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的批复》的展览内容,可以确认为真实信息。同时,被告就其有关“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系展会共同主办单位”的宣传内容,已向本院提交了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分别出具的函件及文件,该函件及文件显示香港智展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均同意作为上述展会的共同主办单位,在原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亦可以确认被告的相应宣传内容为真实信息。虽然被告有关展会名称、主办单位的宣传内容虽与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举办2012深圳国际电机磁材、线圈工业、漆包线展览会的批复》的展会名称、主办单位不一致,但这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并不影响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原告有关被告使用与政府部门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展会名称、主办单位宣传其展会构成虚假宣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相应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宣称其相关展会为“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以及被告有关“众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出面积超七万平方”、“展会规模达8000平方米”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告于2012年3月28-31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主办了“第一届深圳国际绕线设备展览会”,其展览内容与被告于2012年7月18-20日主办涉案展会的展览内容存在交叉重合之处。被告在缺乏权威部门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将其主办的相关展会宣传为“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与事实不符,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相关批复显示的展会面积为4000平方米。在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同期展会面积达到7万平方米、被告主办展会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的情况下,被告有关“众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出面积超七万平方”、“展会规模达8000平方米”的宣传同样缺乏事实依据且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被告有关其展会为“华南地区唯一专业展会”、“中国唯一的电磁线、绝缘材料专业展会”,以及有关“众多相关展会同期举办,展出面积超七万平方”、“展会规模达8000平方米”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客观上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导致被告相应交易机会的增加、原告相应交易机会的减少,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原告有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由于涉案展会已于2012年7月20日举办完毕,除被告网站(http://www.ex360.com/)仍未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此后被告仍印制宣传资料对涉案展会进行宣传;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使用条件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本院判令被告将其网站(http://www.ex360.com/)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删除。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取利益和原告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立即将其网站(http://www.ex360.com/)中的涉案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删除;
二、被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20元,由被告负担4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原 野

最后编辑于:2019-05-1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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