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许可使用的已打开销路的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是否侵权?(2002)




问:


请问,如果甲公司以其注册的商标与乙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且已在商标局备案,合同期限3年,一年后,乙提出提前归还使用许可权,甲同意。乙公司将已打开销路的甲公司的该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并有请消费者谨防假冒之言。
问:乙公司有没有构成侵权,甲公司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


在许可使用期内,他利用你的商标打开产品销路,你获得的对价是商标使用费,至于使用费是否合理则是由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提前终止后,乙方使用的是其他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可以考虑有无其他侵权行为存在,比如不正当竞争等。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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