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商贸合作协议》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桥网友guhun789咨询:

商贸合作协议
甲方:张**(个人)
乙方:****公司(单位)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纸张等文化用品市场,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
1、前提和目的以销售纸张为载体。
2、资金运作良好,必须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3、乙方在行业经营销售中已与客户形成了固定的销售网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4、根据经营规模,该项目甲方须注入资金15万人民币作为市场运作,合作期限暂定一年为准。如需扩大经营规模,双方约定扩大资金的使用额度。
5、甲方资金到乙方帐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按月支付甲方资金使用费。

二、 合作方式:
1、经营品种:双胶纸、书写纸、铜板纸等纸类产品为主。
2、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形成合作关系,乙方愿意公开其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由乙方视市场行情及客户情况商定。
3、货源的保证:乙方向甲方推荐合格的纸厂,甲方需对乙方推荐的工厂进行考察后方可签订合同。
4、货物采购:甲乙双方商定与货源工厂直接签订纸张采购合同,采购价格视市场行情商定并与工厂谈判定价。

三、责任划分:
1、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做好纸张发货前的质量检验及出现问题后向工厂索赔工作。
2、安全收款,甲方资金转移乙方后,形成对用户的债权,呆帐,坏帐后由乙方承担。乙方有催收货款责任,保证督促用户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货款。
3、客户保护:甲方保证不与乙方用户有其他业务往来,做有损乙方的业务渠道和利益。

四、 具体操作程序:
甲方按合同要求汇入乙方帐户资金15万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利润分配:
甲方不参与利润分成,乙方按合同支付甲方年资金使用费为6.6万人民币。按月支付,每月按甲方帐户汇入人民币5000元,余款最后付清。

六、甲方合作期内如要撤资,需在一个月之前提出,乙方作资金筹备。

七、争议解决:
遇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2004年6月10日在北京签署,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共同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时双方应履行完各自的责任。到期后双方若愿意继续合作,则可续签此协议。
甲方:张***                      乙方:****公司(法人签字)

2004年6月10日

咨询要点:(乙方已于2006年6月破产倒闭)
(1)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而现在已经是2006年7月,请问该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2)  乙方已经偿还甲方人民币10多万元,因乙方2006年6月就已破产倒闭,故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请问甲方是否还能追回余款?有什么法律依据?还能追回多少?通过什么途径?
(3)    协议中的“资金使用费”可否理解为“利息”? 如果可以理解为利息,协议中的月利率就为3%了,远远高出银行利息,请问如果上诉到法院的话,其3%的资金使用率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向甲方要求按照银行利率付息?

上海李天天律师解答:破产了就没法要回钱了,另外,你们的合同很不合法,很乱,几乎不被法律保护。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合同是否有效。不因时间而转移,判断依据在于合同签订时是否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包括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合同内容看,有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公司与个人的借款协议之嫌。

如果对方已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你可以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清算组和法院会依据规定及现有资产、债权债务来核定你可获偿的比例,并非一分钱也拿不到。

利息问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多出的无效。

guhun789再咨询:我还想问一下就是,如果上述协议中乙方的公司不经营了但也没申请注销,那他还能按照民间的借贷关系处理吗?法庭会支持吗?上面那个协议是我朋友跟甲方签的,原来以为他注销公司了,结果他说注销特麻烦就准备不注销,而是就那样不经营也不管它,让它自然消亡那种的。律师大人们,如果这样的话行吗?我朋友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公司是他个人开的,没什么股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马律师的分析,该合同有“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之嫌,但是由于个人跟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允许的(协议中的“甲方”是个人),因此,此类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对于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提问中的企业“自然消亡”而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问题,公司法仅规定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规定,而并没有对企业的开办人规定有关处罚办法,因此,目前此类情况,企业开办人一般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提问中还提到“公司是他个人开的,没什么股东”,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的开办人(即提问人的朋友)进行追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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