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的名称能视为改变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吗?(2002)

问:


我有一位朋友,他从A摄影室购买了42类摄影组的一个服务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标识由三个文字外加一个特有花边组成,商标的名称与标识中的文字相同。购买后,他在报纸上刊发了大量广告,但广告中仅有三个文字字样,并无商标特有的花边。现A摄影室以他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为由,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人认为,他在广告中使用的是商标的名称,绝非商标的标识,改变标识文字和图形组合的行为只能发生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而,他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他的说法能成立吗?



答:


商标名称只是商业行为中的俗称,在商标法中并没有其法律地位。他使用商标标识中三个文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因此其说法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其坚持其观点,则从另一角度看,他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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