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商标十大典型案例


  美国高通被诉商标侵权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通)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QualcommIncorporated(以下称美国高通)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原名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更名为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先后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册号分别为第662482(第9类)、776695(第38类)、4305049(第38类)和4305050第42类)号等。


  作为全球绝大多数品牌智能手机芯片供应商,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总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美国高通于20世纪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将高作为其在中国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使用。


  上海高通对美国高通的控告集中于两点:一是商标侵权,二是不正当竞争。


  上海高通认为,美国高通在其中文官网、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以及其他商业广宣传中,存在大量将高通用作其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情形,多次出现“高通骁龙处器”“高通芯片”等字样,美国高通还将高通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上海高通使用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早于被告,美国高通在中国使的企业名称原本为卡尔康公司,其应当也有能力在使用高通字号前进行检索,避让原告在先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由于与上海高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或近似,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美国高通使用包含高通字样的中文企业名称,会使相关众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立案。但是,由于跨国诉讼程复杂,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


  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已经对此立案。5月20日,小桔科技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正更名为“滴滴打车”。


  2011年3月22日,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嘀嘀和Didi两件标,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9243846号、第9243913号,核定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项目。2013年7月13日,宁波妙将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之后,杭州妙影将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排他可给宁波妙影使用。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并于当年9月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手机软,包括Ios和Android系统的乘客版与司机版,用户可以通过应用商店等途径下使用。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车,2014年1月13日被商标局驳回。1月27日,小桔科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


  原告宁波妙影和杭州妙影认为,小桔科技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均突使用了“嘀嘀”二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侵权。小桔科技回应,嘀嘀打车软件是将“嘀嘀”“打车”4个字与图形组合使用的,并不对嘀嘀商标成侵权,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也没有非法获利。另外,自己申请注册的嘀打车商标仍在复审程序中,能否注册尚无定论。


  截至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城隍商标终审被判撤销


  2014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作出终审决,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城隍珠宝公司)的城隍商标被判撤销。


  1997年8月22日,上海城隍珠宝总汇申请注册第1218394号城隍商标,并于99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宝石、金刚石、珍珠(珠宝)、翡翠、玉雕、指(珠宝)、手镯(珠宝)、项链(宝石)、贵金属耳环、银饰品”等商品上。2010年1月8日,城隍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城隍珠宝公司。


  2009年6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豫园公司)对城隍商标出撤销申请,理由之一是“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称,是道教信徒普遍尊奉的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严重损害了道教界的宗教感情。


  2013年3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07311号关于第1218394号城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豫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因而城隍商标予以撤销。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撤销第07311号裁定。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定,判决维持第07311号裁定。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及第07311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负面的影响。将城隍作为商标使用,将对信奉道教的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伤害,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而该商标应当依法予以销。


  握手言和终结特斯拉商标纠纷


  2014年8月5日,备受关注的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Motors,Inc.)(以下称特斯拉公司)与广东商人占某之间的商标争夺战,出人意料地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以和解方式落幕。


  2003年,特斯拉公司成立,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汽车及其零部件。2010年,特斯拉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


  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特斯拉公司成为美国汽车界的“宠儿”后,不再满足于美国本土市场,将目光瞄向了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由于在商标问题上遇到了阻碍,特斯拉公司将2012年11月7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取名“拓速乐”,经营范围为:“从事拓速乐品牌汽车及其汽车部件、零备件、橡胶制品(天然橡胶除外)、仪器仪表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拓速乐品牌汽车的展示,提供汽车技术咨询。”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地点设立电动汽车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等。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拓速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犯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2014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上述商标纠纷,双方和解。


  腾讯公司无缘QQ汽车商标


  2014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腾讯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奇瑞公司)对QQ汽车商标的争夺战,在历经11年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5年5月19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商标)。2008年3月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车辆内装饰品、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缆车、婴儿车、船、车辆轮胎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6日。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其主要理由是:腾讯公司在明知奇瑞公司拥有QQ汽车商标在先权利和相关公众知晓程度高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奇瑞公司的在先权利。


  2013年2月17日,商评委对上述争议作出第04282号裁定,认为根据奇瑞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QQ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而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其后,腾讯公司不服第04282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讯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创立的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信服务领域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并不能延及汽车类商品,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商评委作出的第04282号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04282号裁定。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上使用QQ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大冰泉商标争夺战再掀波澜


  2014年9月29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大高新)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大集团)商标侵权后,恒大集团于11月20日反诉恒大高新侵犯名誉权并索赔8000万元。


  有关资料显示,恒大冰泉是恒大集团旗下推出的矿泉水品牌。在2013年11月9日晚的恒大亚冠夺冠庆典上,“恒大冰泉”的标识元素首次出现。2013年11月10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总部举行恒大冰泉上市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进军高端矿泉水市场。


  就在恒大冰泉一路高歌猛进的时候,该产品的商标隐患显露出来。2014年10月13日,恒大商标的注册人恒大高新发布《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并于10月15日发布《关于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已立案的公告》。


  原来,早在2010年5月21日,恒大高新就已在矿泉水商品上注册恒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纯净水(饮料)等,注册号为第6931816号。


  2014年10月14日,恒大集团也发表了声明,表示:“作为全球闻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标独一无二、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恒大高新的行为属于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恒大集团的合法权益,我司将依法维权,追究到底。”


  2014年10月21日,恒大高新再次发布了《关于“恒大”商标被侵权相关事件的澄清公告》,重申恒大系列商标为其所有,并表示准备对歪曲事实的言论追究法律责任。此后,恒大集团没有再对此事发表意见。


  然而,2014年11月20日,恒大集团忽然对外宣布反诉恒大高新侵犯名誉权并索赔8000万元,再次将双方的纠葛抛向风口浪尖。


  据了解,在发生纠纷这段时间内,双方围绕恒大高新注册在第32类上的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已经展开了一场“暗战”。针对恒大商标,恒大集团先后展开了三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程序,但是由于恒大高新提交许可备案的时间早于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时间,因此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在撤三程序中维持了注册。


  “金丝”再缠友臣肉松饼


  2014年10月2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食品行业备受关注的自然人邓某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友臣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友臣公司使用“友臣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侵犯金丝商标专用权。就在友臣公司欣喜即将摆脱“金丝”缠绕时,邓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丝肉松饼是福建省晋江市的友臣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产品,因质优味美很快风靡市场。2014年2月20日,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个体工商户邓某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金丝商标。4月8日,邓某又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一家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友臣牌金丝肉松饼;4月14日,邓某再次委托律师向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投诉,随后友臣公司的金丝肉松饼商品销售链接被删除。与此同时,友臣公司在湖南、河南、上海等地的经销商也遭遇类似投诉。


  据悉,邓某于2011年7月申请注册了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2012年该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等商品上。


  2014年5月4日,友臣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友臣金丝肉松饼商品不构成对邓某享有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公司的理由是:友臣金丝肉松饼上的“金丝”字样并非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与“肉松饼”组成“金丝肉松饼”字样,金丝肉松饼已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2014年5月26日,邓某向同一法院提起针对友臣金丝肉松饼的商标侵权诉讼。


  2014年7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截至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陌陌卷入商标侵权官司


  2014年11月8日,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陌陌科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请,拟融资3亿美元。然而,就在该消息发布后不久,陌陌科技便卷入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控告陌陌科技侵犯其注册的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专用权。


  据悉,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数据安全加密软件开发公司,其于2012年8月6日申请在第45类上注册第11312563号陌陌商标,并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包括社交陪伴、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


  该案中的另一方当事人——陌陌科技则是知名社交软件“陌陌”的开发商,陌陌软件具有认识身边的人、加入附近的群组、查看附近的留言、参加附近的活动、和朋友交换各自的地理位置、用有趣的表情聊天等功能。截至2014年9月30日,陌陌软件的总注册用户数达到1.8亿,月活跃用户数超过6000万。


  虽然陌陌科技此前已经在涉及互联网及相关热门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十件陌陌商标,并且陆续获准注册,但是唯独没有将第45类上的陌陌商标收入囊中,而该类别的陌陌商标刚好与陌陌软件的主营业务相关。正是由于这个疏漏,陌陌科技才在上市前夕惹上商标官司。


  截至目前,该案还未有进一步的消息。


  双十一商标禁令惹争议


  2014年“双十一”(11月11日)前夕,阿里巴巴集团发出一封《通告函》,称其已注册双十一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0136470、10136420),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商城对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允许的使用行为都将涉嫌商标侵权,阿里巴巴方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通告函》一经公布,便引起广泛关注。诸多电子商务企业表示,“双十一”已经成为全民参与的网购促销节日,任何一家企业都不能垄断“双十一”。同时,商标注册应该作为防御恶性侵权之用,阿里巴巴集团不能也不应以此限制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合理使用。


  实际上,早在2011年,阿里巴巴集团就在第35类、38类和41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系列双十一商标,并陆续获准注册。有分析人士推测,阿里巴巴集团发布《通告函》的举动或许与其上市后的企业发展策略有关,而最直接的原因则有可能是被“双十一”之前京东商城的广告激怒。据业内人士透露,京东“双十一”广告此前正在电视台送审,其广告语含有“又瞎淘了吧?同一低价,买一真的,双十一就上京东”等内容。


  这种推测似乎在《通告函》中得到验证,阿里巴巴集团在其中表示:为达到借势目的,少数电商企业甚至罔顾事实,在广告中使用“瞎淘”“假货”等宣传用语试图将阿里巴巴集团与假冒伪劣相关联,企图降低消费者对淘宝、天猫的信赖和喜爱。该少数电商企业已经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却又假借知识产权对阿里巴巴集团的电商平台进行造谣和中伤。


  至此,一场商标大战看似即将打响。然而,就在《通告函》发出几天后的11月5日,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表示:“双十一从来就不属于阿里巴巴,就像中国电商从来就不属于阿里巴巴一样。双十一永远都是一个开放的节日。”陆兆禧此番放弃权利主张的声明迅速平息了双十一商标之争。


  稻香村商标案尘埃落定


  2014年12月19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纸行政裁定书对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再审申请的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长达8年的稻香村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前者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文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对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商标局作出裁定,北京稻香村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于是,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4月2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9277号裁定,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此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结论。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本案中的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划分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北京市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妥,遂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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