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8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8家支付机构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3]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二、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其他7家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
三、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四、试点支付机构应在收到交易款的T+1日内完成集中结售汇。其中,还原后的结售汇交易如为个人项下,应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逐笔还原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五、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业务,应对集中收付汇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六、试点支付机构可接受客户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凭具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打印件,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在核对金额及支付机构账户名称(账户结尾标注“PIA”)后为客户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交易附言标注“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
七、试点支付机构应认真落实有关客户实名认证要求,严格审核客户信息,并按《通知》要求留存相关机构和个人主体信息备查。
八、试点支付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审核,按照尽职原则、以适当方式追踪交易实际完成情况,确保为客户集中办理的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并留存逐笔信息备查。试点支付机构不得将自身跨境收付、结售汇业务混入集中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九、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十、你分局应加强对试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监测管理,对于发现的大额、异常交易,应及时要求试点支付机构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试点支付机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不符合试点要求的,你分局应及时停止该机构试点业务资格,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十一、试点期间,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向你分局上报试点业务情况。你分局应于每月巧日前将《通知》附1、2中的表格,分别以单一机构统计表、地区机构汇总表格式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并对附3、4中的累计高额交易情况按主体数量和金额进行汇总上报。
此复。
附件: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款业务,应对集中收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时间和申报内容
试点支付机构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对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数据;一类是还原的客户原始交易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二)对集中收付款数据的申报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办理集中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纸质。试点支付机构应将集中收付的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记为“999999”,申报主体为试点支付机构。
(三)对还原数据的申报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应在申报集中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分两种情况进行还原数据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3000美元的,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自身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二是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3000美元(含)的,试点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试点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但银行应保留企业的有关凭证或电子文档两年),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申报号码由银行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
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
因交易失败造成的退款收付业务可轧差办理,其国际收支申报适用上述原则。
(四)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试点支付机构与境内银行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对集中收付款数据及还原数据的报送工作。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20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