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2月/总第48期)

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助力万华投资集团投资「teamLab无界美术馆」
 
近期,成都万华投资集团通过其关联方向诚泰禹和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增资1.2亿元已经完成公司变更登记,诚泰禹和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有「teamLab无界美术馆」的运营方光禹莱特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这意味着万华投资集团投资「teamLab无界美术馆」已经完成交割。这是光禹莱特的A轮融资,大成上海合伙人杨春宝律师、郭泽坤律师为本次投资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的起草、审阅、修改、协助交割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光禹莱特与全球知名的数字艺术家团队teamLab打造的「teamLab无界美术馆」已于2019年11月在上海黄浦开幕,运行的两年里共接待120万来自全球的游客,「teamLab无界美术馆」以“硬件+软件+内容”的方式,为游客与周边环境的互动创造出了一种新的艺术化交互形式,所有艺术作品都跳脱了展厅空间的限制,可相互交流和影响,交织出了一个无边界的连续世界,现已成为上海知名的文化与旅游目的地。万华集团的投资将助力光禹莱特于2022年6月在北京朝阳大悦城落成北京「teamLab无相艺术空间」,届时将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数字艺术常设美术馆。未来三年内,在成都、三亚等重要旅游城市将落成不同主题的大型数字艺术文化消费场域。
 
万华投资集团以推动城市发展升级为核心愿景,专注于生态型综合项目开发、和谐人居生活环境的打造和运营。
 
2、代理与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股权回购纠纷
 

某专注于SAT与托福培训的知名机构多年前引入A轮投资时,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签订了以上市为对赌目标的对赌协议。此后,该机构又进行了两轮融资,引入了更多投资人,控股股东与各投资人(包括A轮投资人)设定了新的上市日期,并以此对赌目标签订了对赌协议。受疫情与“双减”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未能成功上市,A轮投资人遂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全体创始股东提起仲裁。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创始小股东的委托应诉。


3、代理某知名私募投资机构就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纠纷提起仲裁
 

该知名私募投资机构于2019年参与了上海某知名生物技术企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锚定份额投资,为此与该企业的创始股东、CEO刘先生签订了《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刘先生向该私募机构承诺了未来特定时期的投资收益,并自愿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然而,该企业上市后股价一直低迷,在该私募机构减持了全部标的股份并要求刘先生补足差额后,刘先生置之不理。为此,该私募机构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业的程序安排。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只需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协会于2022年2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第二十八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上海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10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注销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政策动态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22年2月18日公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典型判例

1.  投资者购买依法成立的基金产品,遭受财产损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向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主张权利,如无法证明基金产品的推介人与基金产品存在任何关联,则投资者无权向推介人所属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任宏妮、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2)辽02民终102号】

主要事实:任宏妮通过时任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的葛明媚介绍,于2018年4月支付300万元购买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基金,投资期限12个月,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协会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任宏妮向其主张返还投资款和利息未果,便将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和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葛明媚未就案涉基金进行风险揭示,并认为其推介案涉基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基金系由管理人自行募集,并未委托销售机构,所以,葛明媚推介案涉基金的行为应属于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基金与好买大连分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联性,因此,葛明媚的推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此外,案涉基金是依法成立的合法产品,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等证据,依法向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主张权利。因此,任宏妮向二被告主张赔偿损失,不予支持。任宏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 若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份额转让完成日以受让方信息载于合伙人名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则即使受让方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若未完成变更登记,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仍视为未完成,受让方并非协议约定的基金财产份额的实际持有人,其支付的份额转让款视为其对转让方的债权
 
案件:嘉兴润石仁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傅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2021)京民终634号】

主要事实:2018年11月7日,新华联控股公司与嘉兴润石签订《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新华联控股公司持有的杭州瀚云企业的实缴壹亿零柒佰万元对应的份额转让予嘉兴润石。该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促成乙方完成签署该合伙企业合伙合同,要求将乙方信息、受让的出资额度等内容记载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款上述工作完成日,即视为本协议项下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而后嘉兴润石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但双方并未依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中信公司因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的财产,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冻结新华联控股公司持有的杭州瀚云企业10.39%的财产份额。嘉兴润石以新华联控股公司已将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给嘉兴润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嘉兴润石的信息记载于合伙人名录并且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时,该案涉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才算最终完成。本案中,嘉兴润石已支付全部款项,但至今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杭州瀚云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合伙人信息依然为新华联控股公司。因此,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案涉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并未完成,嘉兴润石亦未成为杭州瀚云企业的合伙人。在此情况下,嘉兴润石基于其履行《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实质为对新华联控股公司的债权。债权以平等保护为原则,故嘉兴润石对新华联控股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不优先于中信公司的债权,并不能排除对杭州瀚云企业基金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3. 股东之间针对目标公司的业绩签署对赌协议,若该协议并不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减损,并且无法认定主办券商的关联公司所认购的目标公司股份为该主办券商的做市库存股时,该对赌协议应属有效
 
案件:北京新时代宏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合创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2021)京01民终7803号】
 
主要事实:2016年2月2日,宏图基金公司与璧合科技公司签署了《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约定宏图基金公司认购璧合科技公司定向发行的111.1万股股份。2016年5月,新时代证券公司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新时代证券公司为璧合科技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2017年4月,宏图基金公司(乙方)与微耀网络公司(甲方)、刘竣丰(丙方)、聚合创想合伙(丁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如璧合科技公司2016年至2018年间,任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达到承诺的业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丁方以乙方认购价格按照年化收益10%计算后的价格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璧合科技公司股份。另查,案涉《补充协议》璧合科技公司并未进行过披露。璧合科技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度的净利润均未达到《补充协议》的约定。2019年3月,宏图基金公司要求璧合科技公司、刘竣丰、微耀网络公司、聚合创想合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刘竣丰、微耀网络公司、聚合创想合伙以宏图基金公司、新时代证券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案涉《补充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市商不得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案涉《补充协议》的签订明显系宏图基金公司利用了其母公司新时代证券公司作为督导券商的优势地位为方谋利,且协议的信息并未披露给其他投资人及社会公众,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亦会产生损害。案涉《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则认为,《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璧合科技公司具体权利义务,也与其他股东无直接关联,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补充协议》的签署不直接导致璧合科技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减损。根据已知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宏图基金公司认购的股票系新时代证券公司做市库存股,也难以直接认定宏图基金公司、新时代证券公司从事内幕交易,并利用内幕信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故而案涉《补充协议》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1]根据《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应适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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