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助力万华投资集团投资「teamLab无界美术馆」
2、代理与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股权回购纠纷
某专注于SAT与托福培训的知名机构多年前引入A轮投资时,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签订了以上市为对赌目标的对赌协议。此后,该机构又进行了两轮融资,引入了更多投资人,控股股东与各投资人(包括A轮投资人)设定了新的上市日期,并以此对赌目标签订了对赌协议。受疫情与“双减”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未能成功上市,A轮投资人遂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全体创始股东提起仲裁。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创始小股东的委托应诉。
3、代理某知名私募投资机构就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纠纷提起仲裁
该知名私募投资机构于2019年参与了上海某知名生物技术企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锚定份额投资,为此与该企业的创始股东、CEO刘先生签订了《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刘先生向该私募机构承诺了未来特定时期的投资收益,并自愿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然而,该企业上市后股价一直低迷,在该私募机构减持了全部标的股份并要求刘先生补足差额后,刘先生置之不理。为此,该私募机构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业的程序安排。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只需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协会于2022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注销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政策动态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
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
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典型判例
3. 股东之间针对目标公司的业绩签署对赌协议,若该协议并不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减损,并且无法认定主办券商的关联公司所认购的目标公司股份为该主办券商的做市库存股时,该对赌协议应属有效
[1]根据《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应适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如何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属于行业自律管理范畴,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通常需通过考试并满足相应条件。按照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告安排,已被特定区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在该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如其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可以免于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只需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这一安排体现了对境外成熟市场从业经历的认可,同时保留了境内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考核要求。
公告明确适用的区域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以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适用主体为上述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也就是说,境外人才必须同时满足受聘机构所在地、实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地以及已具备境外基金从业资格三项要素,才有机会适用免考专业知识的便利安排。公告还就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机构与个人需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完成注册。
实务中,聘用机构应当核验境外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留存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以及业务活动区域证明等材料,避免因资格证明不实或聘用关系不清导致注册受阻。同时应注意,免考安排仅针对专业知识考试,境内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不可省略;从业人员在注册后仍需持续符合条件,发生机构变更、离职或不再从事基金业务时,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防范合规风险。
基金财产份额转让何时视为完成?
基金财产份额转让的完成时点,取决于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与工商变更登记等公示要件的落实。基金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财产权益,其转让不仅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安排,还涉及合伙人身份变动和外部第三人的识别。当事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以受让方信息记载于合伙人名录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作为份额转让完成日;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未完成上述手续即视为转让尚未完成。
在嘉兴润石仁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傅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中,新华联控股公司与嘉兴润石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新华联控股公司持有的杭州瀚云企业实缴壹亿零柒佰万元对应份额转让给嘉兴润石,协议约定以受让方信息记载于合伙人名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转让完成日。嘉兴润石依约支付全部款项,但双方始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杭州瀚云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合伙人仍为新华联控股公司。此后中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新华联控股公司财产,法院冻结其持有的杭州瀚云企业10.39%财产份额,嘉兴润石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由于变更登记未完成,基金财产份额转让并未完成,嘉兴润石尚未成为合伙人,其基于履行转让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为对新华联控股公司的债权,而债权以平等保护为原则,并不优先于中信公司的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实务中,受让方应将付款节点与合伙人名录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绑定,及时督促转让方办理变更登记,并注意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等前置程序;否则一旦转让方涉诉或被强制执行,已付价款可能仅被认定为普通债权,面临无法取得份额的损失。
股东之间业绩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协议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方与融资方或其股东就目标公司未来业绩、上市时间等事项作出承诺,并约定未达标时的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安排。其效力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同相对性是一项基本原则,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条款若不直接涉及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也不直接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减损,一般不宜仅以未经披露为由认定无效。
在北京新时代宏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合创想科技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中,宏图基金公司于2016年2月与璧合科技公司签署《股票发行认购协议》,认购定向发行的111.1万股股份;2016年5月新时代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2017年4月宏图基金公司与微耀网络公司、刘竣丰、聚合创想合伙签署《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至2018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承诺业绩时,由上述主体按认购价格年化10%计算的价格回购股份,该《补充协议》未予披露。此后璧合科技公司三年净利润均未达标,宏图基金公司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相关主体则主张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宏图基金公司利用母公司主办券商优势地位、协议未披露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为由认定无效;二审法院改判有效,理由是该协议不涉及璧合科技公司具体权利义务,与其他股东无直接关联,不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减损,且无法认定所认购股份为主办券商的做市库存股,也难以认定存在内幕交易。
实务中,投资方与股东设计对赌条款时,应避免直接约束目标公司或形成变相抽回出资的安排,注意信息披露要求,签约主体应明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写明义务范围;主办券商、做市商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投资时应特别防范利用执业优势地位谋利的嫌疑,防范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条款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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