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3月/总第25期)

一.协会各类通知和提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3月5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用远程方式办理业务及投诉的温馨提示》,提示广大投资者: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请投资者尽量采用线上方式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并欢迎通过中国投资者网、协会官网、市场经营主体官网以及互联网投教基地获取相关知识和服务。如投资者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通过在线(即协会官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或信函方式向协会投诉。

 

协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称:为进一步增强办理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提高备案效率,协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所列备案要求,结合工作实践,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形成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对照准备备案申请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所属类型,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并在AMBERS系统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该通知还附上了三类私募基金备案清单。

 

协会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该通知明确了不予接受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四种情形、补充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以及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公示通报制度等内容:

    1. 不予接受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四种情形包括:第一种,出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公告》”)要求;第二种,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第三种,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第四种,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并且,如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其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2. 补充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包括:意见书未能详细论述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是否符合《公告》要求;意见书存在不符合《公告》中关于意见书出具要求的规定;意见书存在其他需补充论证/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

    3. 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管理人已完成整改,且意见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结论为该管理人符合登记要求”,异常经营程序终止,恢复业务办理;第二种,意见书结论为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将注销该管理人登记;第三种,管理人未能在协会限期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意见书,将被注销,且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意见书被协会拒绝接受后,管理人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意见书,视同此情形处理;第四种,管理人未能在协会限期内提交补充意见书,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

    4.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公示通报制度:若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结论为肯定性结论的法律意见书,协会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证监会和相关司法部门及律协查处,并在协会官网公示。

通知的最后还附上了《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该指引明确了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须包含的四部分内容,即:律所资质要求及声明、专项问题核查情况整体问题核查情况和结论。

 

二.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版)

 

证监会于2018年3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明确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关于这一政策,可参见杨春宝律师团队此前的文章《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为进一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加大减持优惠力度,证监会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了经修订后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2020版)》”),完善了创投基金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

 

与2018年版相比,《特别规定(2020版)》主要完善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第一,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即:仅要求申请反向挂钩的项目在投资时满足“投早”、“投中小”、“投高新”三者之一,并删除基金“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第二,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第三,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投基金减持限制,即:对投资期限达5年以上的创投基金,锁定期满后不再限制减持比例。第四,合理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即:调整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第五,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第六,明确弄虚作假申请政策的法律责任,即: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另据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协会将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配合《特别规定(2020版)》的实施,包括:升级完善AMBERS系统,确保升级功能于2020年3月31日按时上线;发布更新版系统操作指南,便利申请机构准备和操作;提高反向挂钩申办效率,即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创投基金”证明材料,并缩短办理时限;增加相关培训模块,做好行业普及。

 

三.《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廉洁细则》”)

 

协会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廉洁细则》,具体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基金经营机构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劳务关系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等)。此外,关于利益输送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细则》规定,基金托管人和服务机构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个人,在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时参照执行)。

 

(2)内控要求:

- 制度建设:机构应在公司制度中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制定防范体系/管控措施/追责机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相关管理责任,并保留相关工作底稿。

- 分工配合: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并对管理有效性担责,高管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并对廉洁运营担责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和高管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人员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考评体系。

- 财务和营销:应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应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营销制度,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应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开展全员廉洁从业培训和教育,并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其应遵守《廉洁细则》。

- 廉洁监督:基金经营机构和/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细则》或廉洁相关规定,被内部追责或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发现协会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3)廉洁从业要求:

-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交易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时,不得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协会进行的会员管理、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组织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自律规则、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监会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时,不得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4)自律管理:

- 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会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 违规的基金经营机构:协会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违规的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协会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协会将报证监会;如涉嫌违反基金法规,移送证监会;如涉嫌犯罪,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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