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10月)

  1. 关于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纾解股权质押问题的私募基金提供备案“绿色通道”相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股权质押风险大,并购基金来纾解,绿色通道已开启,私募机构莫懈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10月22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备案通知称:为支持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并购重组(以下简称“并购重组”),纾解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协会将自备案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提供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绿色通道”服务(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具体内容如下:

 

  • 针对参与并购重组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新增产品备案申请,协会将在材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对外公示;
  • 针对已备案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因参与并购重组申请变更相关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基金合同内容所提交的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在材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 相关资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申请上述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需根据产品的不同类型(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在系统中填报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并上传相关业务支持文件(如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和尽调报告等)。

 

并且,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编码将于完成协会备案后的次日向中登公司进行数据同步。此外,协会就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答记者问时,还就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并购重组进行了重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 《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以下简称“注销公告”)

 

异常经营被审查,法律意见不可少,三个月内不出具,立马面临被注销。2018年10月24日,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发布注销公告称:上海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未能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在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6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且,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和依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此外,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资管细则

 

资管细则证监出,证券期货影响大。证监会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并宣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

 

资管细则的多数内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在包括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相关监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资管机构的准入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和内控、利益冲突/利益输送,以及托管和信息披露等)和强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细则还对股权资管产品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前不久撰写的文章《一文看懂证监会资管细则影响几何》。

 

  1. 证监会主席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的致辞

 

上市并购与重组,股权基金来参与;创投基金差异管,上市退出再完善;股权激励需支持,完善销售投资。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在出席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时特别提及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他在致辞中指出:近些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为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支持科技创新和国企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最近三年,有并购基金参与的并购重组交易额达5.8万亿元,提供了IPO以外早期资本最重要的退出通道。他同时指出,证监会将在后续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鼓励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债转股以及股权融资。鼓励设立股权并购基金,提升上市公司融资便利,改善其治理结构,有效防范股权质押风险。二是进一步健全适应创投行业的差异化监管机制,研究完善并购重组领域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机制,并推动完善相应的财税政策。三是鼓励基金公司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四是完善基金销售机制,推进基金投资顾问队伍建设。刘主席在发言中还强调基金行业应坚守信义义务,恪守专业精神,防范利益冲突,以及提高投资能力。

 

此外,证监会于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热线可在全国范围直拨,并增加热线可将投诉转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等规定,以丰富投资者的选择,同时细化规定了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的具体要求和督促措施。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3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最后编辑于:2022-05-0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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