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4月)

估值指引

1.     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下称“估值指引”) 

估值方法要适当,发布指引促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3月3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估值指引,并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估值指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对象、估值对象以及估值的原则和方法,其中:

(1)    适用对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

(2)    估值对象:私募基金持有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中包括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

(3)    估值原则: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公允价值估值,实质重于形式;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

(4)    估值方法:

A.       市场法: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适用于尚未产生稳定收入或利润的早期创业企业)、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尚未产生稳定收入或利润的早期创业企业)、行业指标法(适用于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

B.       收益法:现金流折现法(较灵活,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时仍可使用)。

C.       成本法:净资产法(适用于企业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占有的资产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估值指引进行估值,应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基金管理人系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检验估值结论,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税收试点标准

2.     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中小企业需扶持,创投基金优惠多。证监会于今年3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创投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特别规定,以鼓励创投基金投资于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2日正式实施。为此,协会于4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证监会于2017年7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1]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下称“监管问答”),从而为拟设立创投基金的机构提供有益参考。其中,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的标准包括:

(1)       实缴资本:至少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缴至少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       存续期:至少7年;

(3)       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

(4)       投资金额限制: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5)       除外情形: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       禁止从事业务: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投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创投基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供创投基金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1]相关政策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为准。

投诉处理

3.     回顾2017年投诉处理工作

处理投诉很给力,规则机制不可少,协同打击违规案,行业发展得健康。协会于2018年4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2017年处理投诉的情况。协会通过私募地图、投诉邮箱、来信来访、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等各类渠道,共收到投诉信息2090件,其中涉及私募基金业务的占比90%,其中,私募证券45%,私募股权(含创投)48%。投资者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    机构登记信息不真实;

(3)    因所投项目资金流动性不足、产品净值断崖式下跌等原因,与投资者产生纠纷;

(4)    产品运作不规范;

(5)    存在异常经营或不诚信;

(6)    服务机构未尽相应职责;

(7)    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未能勤勉尽责。

协会进一步指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不断完善行业规则和自律机制、持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以及丰富投资者教育内容(例如制作专题投教宣传片)等方式,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水平,以法治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连坐处罚

4.     不再接受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勤勉尽责很重要,连坐处罚剑出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称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因失联和/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而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则被投诉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协会在核查上述违法违规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信息时,发现为其出具初始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三家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协会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前述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会费办法

5.     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下称“会费办法”) 

会员服务很丰富,响应号召降会费。协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中“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等要求对会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4月1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费办法。其中,除对会员服务进行详细规定之外,还将各类会员入会费统一调整为2万元;在保持年会费计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将普通会员年会费调整为4档,各档次的固定年会费分别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60万元;在保持年会费计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将联席会员年会费调整为3档,各档次的固定年会费分别为2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此外,协会在会费办法的修订说明中指出,将在修订后对观察会员的入会费给予适度优惠和减免,以保证所有会员会费均不增加。

资管新规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外管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虽然资管新规系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但其特别指出,对于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如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适用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关于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杨春宝律师团队将另文进行详细介绍。

最后编辑于:2022-05-0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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