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的新工具(2007)

这是杨春宝律师在“2007年外商投资新环境峰会”上的演讲提纲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外国投资者的传统投资方式
第二部分 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新工具之一
—— 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第三部分 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新工具之二
——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一部分  外国投资者的传统投资方式

传统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一)外商直接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BOT
(三)M&A:兼并&收购
(四)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外商直接投资:
包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BOT方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M&A:兼并和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通常包括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

(四)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  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新工具

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新工具包括:
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

(一)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上市公司全流通A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办法》”)

(二)投资者条件: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
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
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
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
范;
(4)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
母公司)。

投资者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后,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战略投资按期完成后,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战略投资方式
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是种股权并购行为

两种方式:
定向增发新股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A 定向增发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通过决议;
(2)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3)上市公司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4)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5)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B 协议转让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通过决议;
(2)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3)投资者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4)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投资比例要求
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 通过收购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 收购超过30%,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五)行业限制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六)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
三年内不得转让
持续持股承诺期内不得转让

(七)允许外国投资者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
(1)在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转让。

(八)报送文件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
(1)战略投资申请书;
(2)战略投资方案;
(3)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4)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
(5)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
(6)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7)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九)战略投资完成期限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具体时间安排:

 尽职调查、审计、评估:30-60天
 转让协议谈判、起草:30-60天
 董事会决议并公告:15天
 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决议并公告:45天
 签订协议:15天
 报批(商务部):15天
 原则批复:30天
 开立外汇帐户、汇入资金:15天
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5天
 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期:15天
 确认、过户:10天
 领取批准证书:15天
 工商变更登记:10天

 

第三部分  外国投资者投资新工具之二
—— 收购上市公司

(一)对投资者的限制
(二)财务顾问
(三)收购方式
(四)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
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全面规定,适用于投资者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股加H股公司适用于《办法》。

(一)对投资者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财务顾问
《办法》要求收购人必须聘请财务顾问,由财务顾问负责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关注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运作辅导,并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防止收购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收购方式
《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依收购股份多少的不同而采取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比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组合运作用。

(四)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 商务部批准
 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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