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股东可否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若不能则能否租赁股份

问:
1.由甲、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否有不严谨之处?
2.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
3.某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合资组建。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
1. 《公司法》在修订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二个以上股东,这是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作出的选择。可喜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您的问题迎刃而解。事实上,在《公司法》修订前,对于您所提及的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的问题,司法实践亦已赋予其可操作性,即甲可以受让乙全部股份,但是甲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如六个月)寻找新的股东,并将适当股份转让予新股东,以使公司保有两个以上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续的条件。这就解决了这种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却因违反公司法规定条件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僵局情况下,公司无法继续存在的问题。
2.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至于投资的具体形式则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入股,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应注意《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只能成为有限责任出资人,非公司联营企业一般认为属于合伙,因此,有限公司不能对其出资,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多是中小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改制过程中一种尝试,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法律地位,通常其股东(或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仍需根据其章程确认,并以此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向其投资。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分配方式。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分配红利,均只能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并依法纳税进行。因此,乙在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优先分配固定比例的红利,但是其希望按年收取租金的方法并不可行。但可以通过协议要求甲提供固定投资回报。(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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