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