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边界

前言

 

自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实施以来,电商领域的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商家”)侵权的监管职责,电商平台对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平台商家的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知识产权侵权和产品责任等。本文拟通过《电商法》实施后的几个典型司法判例,分别就电商平台和平台商家在《电商法》下的责任边界进行简述,并附上相应的法律建议,供电商经营者和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案例1:拼多多是否系侵犯知识产权者的“帮凶”?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案号:(2019)沪73民终273号)

 

案情简介:中国建筑出版公司(“出版公司”)向寻梦公司发函,告知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存在大量销售低价盗版书籍的情况,要求寻梦公司限期对所涉商家采取删除侵权链接、关闭违法商家账户等措施。寻梦公司表示其收函后即要求出版公司补充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在出版公司提供后的次日,寻梦公司对所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出版公司认为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没有设置便捷的投诉渠道,并且,寻梦公司在接到侵权告知函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且未能主动删除涉案产品链接,遂诉至法院要求寻梦公司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本案中,寻梦公司在“拼多多维权投诉指引”中明确了投诉流程,在通知程序下的第二条明确权利人应当提交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在拼多多平台的具体链接地址。寻梦公司在收到涉嫌侵权的链接之后于1日内将被控侵权商品下架。法院认为,该措施在必要、合理期限内,因此寻梦公司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并且,面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海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基于互联网重在事中监管、事后追溯的电子商务监管机制,原告要求被告主动履行删除可能涉嫌侵权的商品链接,缺乏法律依据

 

重点法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律师意见:知识产权侵权是电子商务领域最为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之一,作为电商平台而言,应建立完善且便于操作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的第一时间,审查该等投诉/举报资料及相关证据,并结合《电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涉案商品/服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书面通知涉案的平台商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15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难度比较高,因此需要在发起侵权投诉前即采取固定证据的措施,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准备。而对于平台商家而言,如果竞争对手恶意利用《电商法》的上述规定,特别是在“双11”、“6.18”之类的集中促销期间,如果竞争对手恶意发起侵权投诉,将会导致平台商家错失促销机会,遭受较大损失。虽然《电商法》规定,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15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电商平台应立即对涉案商品/服务解除措施;如最终证明平台商家系被诬告,恶意发出侵权通知的经营者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平台商家而言,证明对方恶意发出侵权通知以及证明己方的损失均是比较困难的事。我们期待最高法院能够尽早明确相应的裁判规则,以平等保护各方的利益。

 

案例2:处理纠纷不当,淘宝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京0106民初3100号)

 

案情简介:朱某在淘宝网上王某的店铺购买商品,在收到货物后,其与店铺客服联系,表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店铺客服重新发一个完好的商品,客服答复无法补发,仅同意补偿少量现金,朱某未同意。随后,朱江发起换货申请,原因为质量问题,要求为立即补发质量完好的商品,遭到店铺拒绝,并申请淘宝小二处理。最终,淘宝网客服驳回了朱某的换货申请。朱某遂将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

 

裁判观点:原告朱某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电商平台从王某处购买产品,原告和王某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属合法有效。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认定王某出售给原告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原告申请被告淘宝公司介入后,淘宝公司驳回了原告的售后服务申请,其在明知平台商家王某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朱某要求淘宝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请。

 

重点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在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基于平台商家与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客服聊天记录截屏,商家页面的相关商品/服务介绍,以及消费者提供的收货资料等),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支持平台商家或消费者的决定。

 

案例3: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货拉拉应承担何种责任?

王龙与黄新建、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粤0306民初3266号)

 

案情简介:黄某系货拉拉APP的注册司机,该APP的营运方为货拉拉公司。黄某在货拉拉APP上接单后,驾驶车辆(搭载乘客王某等两人)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等人受伤,其后,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系因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由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遂将黄某和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由货拉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被告货拉拉公司是货拉拉APP营运方,其未审核作为货拉拉APP注册司机的被告黄某的相关资质,从而增加了司机从事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几率,而被告黄某事故发生时承接订单并承担运输任务系营运行为,故被告货拉拉公司应对被告黄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重点法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意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在与平台商家展开合作之前,充分审核后者的相关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证照和经营许可,较为常见的有食品/药品/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等)并留存复印件,以确保其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值得一提的是,《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第一款存在明显区别,即: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资质履行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电商法》在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中除了规定了电商经营者一般责任外,还专门在该章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详细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责任。由于《电商法》实施时间尚不长,且电商平台普遍处于强势地位,平台商家一般只能委曲求全,不敢轻易向电商平台叫板。虽然据报道格兰仕因不满“限流”、“二选一”而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至今尚未见平台商家起诉平台的生效判决。杨春宝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电商领域的相关诉讼,及时作出专业解读。欢迎关注“法律桥”网站及公众号,以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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