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深度报道杨春宝律师代理的商业诋毁案件

杨春宝律师去年成功代理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该案件系较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关注。2011年3月3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在第10版“维权-综合”专刊以《给煤机企业陷商业诋毁混战》为题对该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进行深度报道

该报道全文如下:

给煤机企业陷商业诋毁混战

本报记者 胡 嫚

  阅读提示

  近日,唯道机电公司诉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新拓电力公司商业诋毁一案终审定音。二被告因无证据指责原告“仿冒”,致使原告的销售额一路下滑,也使自身为诋毁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即使对方存在不法行为,也应以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其“仿冒”、“侵权”。

  2008年到2009年间,从事给煤机设备生产销售的上海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唯道机电公司)陆续收到客户不再采购其产品的通知书,经过调查,唯道机电公司发现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下称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上海新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新拓电力公司)在相关客户面前诋毁唯道机电公司的产品是“仿冒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的设备”。

  忍无可忍的唯道机电公司将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新拓电力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推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该案历经两审,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无端遭受诋毁

  “2008年10月28日,两被告联名向原告用户广为散发《告用户书》及附件《SPERI给煤机备件与唯道备件鉴别对比》。”本案原告、唯道机电公司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被告在《告用户书》中称,“近来,给煤机备件市场上出现了唯道机电公司假借SPERI(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的英文简称)和新拓电力公司关联企业的名义,向SPERI给煤机用户推销其仿制的假冒伪劣给煤机备件,因其外观与正品极其相似,价格低廉,致使一些用户上当受骗,现已有用户误用唯道机电公司假冒伪劣备件后出现设备故障影响发电生产,造成损失。”

  “两被告还向原告客户(岳阳电厂)污称原告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存在重大隐患,以此恫吓客户,替换原告的给煤机备件,并在2009年9月11日致岳阳电厂的《板件替换证明》中以‘假冒伪劣’等言词损害原告商誉及产品声誉。”据杨春宝回忆。

  此外,2009年4月,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以唯道机电公司和袁永久(唯道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对唯道机电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向案外人华能公司发了《告用户函》,函件中称,“唯道机电公司生产销售同类给煤机备品备件,涉嫌侵犯本院(即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技术秘密,本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唯道机电公司拥有的网页所公布的业绩显示,贵公司购买和使用了被告涉嫌侵权的给煤机备件。如有举证需要,请贵公司协助法庭调查取证”。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于2010年2月3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于同年2月9日裁定予以准许。

  多次遭受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和新拓电力公司“仿冒”、“侵权”的指责,唯道机电公司不仅声誉受到极大损害,客户也流失不少,销售额一路走低。最终,唯道机电公司将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和新拓电力公司一纸诉讼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余万元。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庭审中,浦东法院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本案中,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新拓电力公司主要实施了三种行为,行为一、向相关客户发送《告用户书》及附件,在发送的文件中称唯道机电公司假借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新拓电力公司或关联企业的名义,推销其仿制的假冒伪劣给煤机备件;行为二、将唯道机电公司的产品从岳阳电厂、韩城电厂处更换之后,在出具的替换证明中称此举是为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的隐患;行为三、在与唯道机电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向华能公司发函,称唯道公司生产的配件涉嫌侵犯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新拓电力公司技术秘密。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三种行为所发函件中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行为一和行为二构成商业诋毁,二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三只是对双方诉讼事宜的客观陈述,属正常的事实描述范围。因此,不能认为函告产品涉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据此,浦东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与新拓电力公司因第一种诋毁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因第二种诋毁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二审认定贬损性评价  已造成负面影响

  判决后,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新拓电力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认为,唯道机电公司存在假借其“SPERI”企业名称、假冒其企业员工销售给煤机备件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此外,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和新拓电力公司认为其生产的9224型、CS2024型给煤机系知名商品,CS+数字序号的商品名称系知名商品名称,唯道机电公司使用“CSxxxx”作为产品名称,侵犯了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和新拓电力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侵权行为。

  唯道机电公司认为, 9224型称重给煤机及CS+数字的产品名称并不是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和新拓电力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上诉人主张的涉嫌侵权的印有“SPERI”字样的微机板,并非唯道机电公司生产、销售。

  法院认为,上海发电设备研究院和新拓电力公司如果因唯道机电公司的行为使其遭受了不法侵害,应当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现上诉人在发送给被上诉人客户的《告用户书》等直接指称对方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该贬损性评价已对被上诉人及其产品在行业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综上,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散布虚假事实,且已严重损害了使他人对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此,终审维持原判。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