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吉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4号2018-03-01

当事人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1693104U。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38288M。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迪(LIDI)、陈吉勇(CHENJIYONG)和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李迪(LIDI)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迪(LIDI)、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李迪(LIDI)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其后,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又与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斐

审 判 员 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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