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创投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苏浙粤篇)

在“各地创投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直辖市篇)”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创投鼓励和扶持政策,在本篇中,我们将对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

 1.江苏 1.1 各地创投实施意见概览 法律依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9131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府发〔2010201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78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1192号)《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第94号)《泰州市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泰政发〔2011108号)《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127号) 

城市引导基金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奖励创投企业风险补偿机制投资限制/负面清单
无锡市总规模10亿的创投引导发展专项资金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风险补助可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构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其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而形成的损失未明确规定
扬州市总规模1.5亿元的政策性创投引导基金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收益符合《关于加快扬州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的,可享受同级财政奖励在扬设立的创投机构,每投资单个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房地产业务,不得投资其它任何金融衍生产品
徐州市徐州市创投引导基金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创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其年度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其退出收益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市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创投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的支持实收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投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30万元风险补助;如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偿;可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常州市未明确规定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创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其年度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退出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在其所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支持创投发展的资金政策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盐城市市财政出资1亿元+争取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市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在本地注册的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的,每年由同级财政按其新增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本地累计投资额占其总资产50%以上的,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返还;新设创投管理企业的高管,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返还未明确规定投资于本地新兴产业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对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淮安市总规模2亿元的创投引导发展专项资金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对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财政资金构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损失未明确规定
泰州市政策性创投引导基金(市级基金首期出资5000万元)除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100%予以返还,对其他计税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5年内按50%予以返还实收资本达5000万以上+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主管部门帮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损失,可申请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风险补助未明确规定
南通市[1]首期出资为1亿元的市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创投企业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按其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3至第5年,按其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奖励在金融集聚区/创投中心注册的创投企业,可申请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至少有3名具备创投经验的专职常驻管理人员的创投管理企业,可申请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对创投企业投资市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3%给予风险补偿,最高补助300万元;上述投资不成功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投资损失的,可再按其实际投资额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未明确规定

 1.2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引导基金名称申请条件(创投机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参股/跟投金额(或比例)退出方式其它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创投企业:在江苏注册,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但承诺3年后出资额5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对科技型创业载体投资占比30%以上;优先支持拥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资业绩的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创投管理企业:在江苏注册,实收资本1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优先支持拥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资业绩的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内控严密;3000万以上创业资本。

(3)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在江苏注册,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优先支持拥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资业绩的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名以上3年以上经验的高管;正辅导50家以上初创期科创载体;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00万以上科创项目投资额。

无参股/跟投,以风险补助为主,最高不超过科技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金额不超过300万)。

 

未明确规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南京注册,1亿以上注册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货币出资(外资创投机构的实收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投资于南京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风控严格;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至少3个成功退出案例;投资于南京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其总资产的70%,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20%。

(2)跟投:以现金出资在南京注册,且设立5年内未上市,并经备案。

(1)参股:参股比例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2)跟投: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投,且投资额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

 

(1)参股:

适时退出,并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

(2)跟投:

一般在5年内退出,企业上市除外。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建邺区注册,2亿以上注册资本(种子基金除外),货币出资(外资创投机构的实收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投资于区内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行业;风控严格;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至少3个成功退出案例。主要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的区内创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对单个创投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2000万,最高不超过5000万,参股年限不超过7年。创投企业在河西新城的投资额不低于参股投资额的2倍。采取IPO上市、股权转让、回购以及兼并重组等方式退出。不得用于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南京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进入市科技创业企业数据库的企业。

 

(1)参股:总规模5亿左右,首期2.5亿;获参股的创投企业须以种子期、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项目为主,且投资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参股投资额的2倍。

(2)跟投:原则不高于社会创投基金投资额的30%。

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不得用于金融性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泰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泰州设立并备案;5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额3000万以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仅限于创投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项目原则上在泰州。

(3)风险补助:

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方可申请风险补助。

(1)参股:首期出资5000万,比例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创投企业投资泰州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其全部投资额的70%;引导基金可分期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2)跟投:不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3)风险补助:按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参股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时可随时退出。

 

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本市注册+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达1亿元;由南通注册的有经验的管理公司实施;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本市重点扶持产业,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初创期企业。

(1)参股:对单个创投企业参股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跟投资金不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跟投金额不超过创投企业现金出资额的30%。

参股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退出;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产业以及限制类行业。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注册在园区;投资地域集中在园区;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比例不低于6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2)跟投:依申请。

(3)风险补贴:

依申请。

(1)参股:参股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种子基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单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原则上不高于创投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但经园区备案的种子基金,跟投比例可提高到10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额度不超500万。

(3)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可适时退出并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人;申请参股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申请跟投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原则上基金参股和跟投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本市注册;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承诺剩余出资3年到位;3名以上3年以上经验高管,两个以上成功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密;重点投资政府扶持的初创期创业企业。

(2)跟投:创投企业选定本市拟投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投资于创投企业。

(1)参股:参股比例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总出资额的30%,且对单一创投企业出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2)跟投:跟投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10%。

采用股权转让;创投企业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本市设立+备案;5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达5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注册+备案。

(3)风险补助: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可申请风险补助。

(1)参股:可分期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且跟投金额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出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

(3)风险补助: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本市设立+备案;3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1000万以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3000万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跟投:投资初创期企业且投资项目在本市。

(3)风险补助: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方可申请风险补助。

(1)参股:可分期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跟投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3)风险补助: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主要用于弥补创投损失。

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1)参股:在本市注册+省发改委备案;主要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自参股起一年内,新增投资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前三年累计新增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每年对本市企业的投资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运作规范,内控严密,3名以上2年以上经验的高管。

(2)跟投:投资于本市产业政策鼓励的成长性企业。

(1)参股:可采用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参股比例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按创投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投,单笔跟投最高不超过500万,跟投总额不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50%。

对于参股,

可适时转让。

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及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

 

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1)参股:在本市注册+办公;10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三年内总出资额达10000万以上;投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且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以上;3名以上3年以上经验的高管;3个以上初创期科技企业成功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格;不投资于证券、房地产等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参股:参股比例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不超过5年。

 

可由其他股东或者投资者随时购买,但需公开转让。只能用于阶段参股,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浙江 2.1各地创投实施意见概述 相较于江苏省而言,浙江省内出台创投意见的地区并不多,仅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其中,宁波市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于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所投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3%以上(含3%)的,投资额占创投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创投企业可申请不超过其对被投企业投资总额6%的财政补贴。此外,创投企业以现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期限3年以上,且实收资本占协议计划投资额的70%以上,出资存续期达1年以上的,创投企业可按对该被投企业投资总额的不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申请补助,单次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投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与宁波市的规定类似,嘉兴市也有针对被投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财政补贴政策,不过其门槛比宁波市更高一些,即,被投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须占其销售额5%以上,相关创投企业方能申请财政补贴,而额度上限与宁波市相同。此外,嘉兴市还规定了风险补偿机制,即,允许经备案的创投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损失。

 2.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引导基金名称申请条件(创投机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参股/跟投金额(或比例)退出方式其它
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本省注册+备案;10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5年内总出资额达10000万以上;3个以上成功案例;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运作规范;内控严格。

(2)跟投:当创投企业投资本省境内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可按适当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1)参股:参股比例不超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以现金出资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比例跟投,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可适时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参股创投企业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跟投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投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本市登记,10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5年内总出资额达10000万以上的创投企业,或实收资本800万以上的创投管理企业;投资领域明确;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3个以上成功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格。(1)参股:参股比例不超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跟投项目在本市注册,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以现金出资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比例跟投,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一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公开转让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投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在本市设立,投资领域明确,管理运作规范,内控严密,有成功先例,并具备下列条件:

(1)创投企业:6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2000万以上且承诺5年内总出资额达6000万以上。申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天使投资企业有1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不低于500万实收资本且承诺5年内补足。

(2)创投管理企业:

600万以上实收资本,天使投资管理企业100万以上实收资本,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符合国家规定。

(1)参股:参股设立的创投企业资金规模最低为10000万(天使投资企业最低为3000万),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或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被投项目应在本市注册,以现金出资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比例跟投,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3)风险补助:对已投资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机构,以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参股以公开转让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清算期不超过2年。跟投形成的股权,被投企业须承诺5年内无条件回购,否则应由被跟进的创投企业无条件回购(被投企业上市除外)。被跟进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基金退出。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3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投资领域明确;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1个以上成功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格。

(2)跟投:被跟投的创投企业须已备案,且以现金投资于项目。

 

50%参股,30%跟投,20%风险补助,且对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

(1)参股: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跟投:以现金出资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下比例跟投,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

(3)风险补助: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

一般在5年内以公开转让退出,被跟投创投企业有优先受让权。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符合绍兴市产业导向目录和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创业企业。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6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3年内实收资本达6000万以上;投资领域明确;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3个以上成功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格。

(2)跟投: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于市区注册的企业。

(3)风险补助: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

70%参股,20%跟投,10%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项目不重复支持:

(1)参股: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跟投: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下比例跟投,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3)风险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仅限于在完成投资起2年内提供。

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

1)创投企业:在本市注册+备案,10000万以上注册资本或首期出资3000万以上且承诺5年内总出资额达10000万以上;3个以上成功案例;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委托其他创投企业/创投管理企业作为顾问的,顾问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运作规范;内控严格。

2)创投管理企业:在本市注册+备案;3个以上成功案例;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运作规范;内控严格;500万以上注册资本;管理5000万以上创业资本。

(2)跟投:以货币投资,并经备案,被跟投企业应在本市(含柯城区、衢江区)注册。

(1)参股: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以现金出资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含30%)比例跟投,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投。

 

 

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可采用协议转让、公开转让、到期清算方式退出,具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跟投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公开转让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3.广东 3.1省级和地市级创投扶持政策概述 广东省出台了不少省级和地市级的创投扶持政策,因篇幅有限,我们仅能在此重点介绍几份具备较多实操内容的规定:

 

3.1.1《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

创投机构可按当年总收入的10%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和当年的投资亏损。并且,创投机构的年利润可先用于抵补前3年因投资于创业企业而发生的亏损。此外,《机构投资指南》确定的高技术产业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 3.1.2《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1)在广州注册并备案的创投管理企业对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广州注册的企业进行投资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创投管理企业投资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年度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投资于在广州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创投基金,如其对该等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其累计投资额的70%,作为其管理方的创投管理企业将按其对初创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获得单笔不超过4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奖励。

(3)对引进境外投资的创投管理企业,可根据其对在广州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按1.5%给予创投企业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4)对投资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且在广州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境外创投基金,可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按20%给予创投企业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创投企业与在广州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参与出资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该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30%,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30%),且针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广州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投企业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6)创投企业与广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投基金(新型研发机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且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广州注册成立企业进行投资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投企业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3.1.3《珠海市科技信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用于支持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投机构,且该等机构应在广东注册并系基金业协会备案机构。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损失额的50%和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投机构补偿。 3.2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引导基金名称申请条件(创投机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参股/跟投金额(或比例)退出方式其它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参股创投基金规模不低于2.5亿元;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的60%;优先投资于本省企业,比例不低于60%;存续期限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投资管理;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20%增值收益的业绩奖励。

(2)跟投:创业项目属于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期企业,在本省注册,项目水平国际领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已确定跟投;创投企业设立、备案并开始运作;良好的管理团队,5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5个以上成功案例;对选定项目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投价格不高于创投企业投资价格;创投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3)新设创投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每支基金募集资金2.5亿以上;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人出资额1000万以上;除政府出资人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其他出资人;货币出资,3年内到位;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高质量的管理团队;运作规范,内控严密;参股创投基金在设立的6个月内备案。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投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创投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创投基金设立并开始运作,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且增资价格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1)参股:

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2)跟投:

跟投金额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受托管理机构跟投额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25%。

 

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1)参股:

有受让人时可随时退出;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内部批准确定;3年后转让的,转让价格公开竞价确定。

(2)跟投:

可由申请跟投的创投企业/被跟投企业回购,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时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参股创投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创投企业/创投管理企业;5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20亿以上基金规模;主要负责人经验丰富,业绩良好;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2个以上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成功退出案例;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2)合作设立创投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创投企业/创投管理企业;5000万以上实收资本或承诺募集2亿以上基金规模;主要负责人经验丰富,业绩良好;3名以上5年以上经验的高管;运作规范,内控严密。

主要采用参股方式,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可适时通过公开转让或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通过公开转让退出的,创投企业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鼓励投资本市企业,要求投资本地创业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不得投资于其他创投企业;投资时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基金,该等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在本市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存续期5~10年;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合法,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注册;母基金2亿以上,直投基金规模1亿以上,天使类直投基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出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并对基金实缴出资;有合格的运营资质,1000万以上实收资本,软硬件设施良好;3名以上3年以上经验的高管,主要成员无行政/司法处罚记录;运作规范,内控严密;2个以上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成功案例;已确定基金投资领域并制定计划;在引导基金出具出资函后6个月内完成募资。

设立或参股:(1)母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3亿;(2)直投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3)天使类直投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

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投基金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中山市重点扶持的重大科技项目,可据实调整投资规模、出资比例。

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交易,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依法和/或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除外);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结语 因篇幅有限,我们无法就全国各地的创投鼓励和扶持政策进行一一罗列,而仅梳理了各直辖市和苏浙粤的相关规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称,要进一步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其中就包括支持和发展创业投资。而科创板的推出将会更大地激发创业投资的热情,因此有理由相信,创业投资将会取得长足的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4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1] 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有激励机制,包括税收优惠,被投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助,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高级人才奖励(含个税返还、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和医疗等方面)。

最后编辑于:2024-02-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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