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第二季度/总第12期)

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部于2020年4月15日发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提升认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进程,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档案管理,对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此外,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监督管理、政策跟踪监测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对弄虚作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回应缴税款。

 

2.《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5月29日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进行公告。《公告》指出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2]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工信部研究起草了《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6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适用于在境内制造、出版、发行对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明确信息技术产品包括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产品和语言文字数字出版产品并对该两类信息技术产品的语言文字使用加以约束,对教育行政部门、工信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此外,该规定还鼓励研发信息处理产品,并针对审查许可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认证检测制度等内容提出了具体标准。

 

二、互联网

 

(一)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定

 

1.直播电商相关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规范直播电商行业乱象,近期出台了多项国家和地方级的直播电商相关规范,包括《直播购物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及《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和评价规范》。具体内容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在《“三项新规”拍了拍“直播电商”》一文中的介绍。

 

2.《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在保供应、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于2020414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着力解决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加快推动快递车辆便利通行,完善城市邮政快递车辆的配送停靠、装卸等作业设施,对新能源车落实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加强农村快递物流体系建设,继续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深化先进信息技术在电商和快递物流领域应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应用,推广库存前置、智能分仓、仓配一体化等服务。

 

3.《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

 

国务院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该批复,除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之外,还提出应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要进一步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

 

4.《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前者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对参与的境内企业要求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者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对开展跨境电商企业,要求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此外,针对通关管理提出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等。

 

5.《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分会申报立项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和《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两项行业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6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配套建设、服务体系和运营指标的相关标准,并明确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建设与运营全过程。

《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申请或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合规评估,规定了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申请或被邀请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合规关注等级、合规评估、合规管理方案、合规监视、评价与结果处置、合规沟通和培训、记录和报告,以及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持续合规管理。

 

(二)与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的规定

 

1.《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第6号)

 

具体内容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在《一文秒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文中的介绍。

 

2.《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GB/T 22240-2020)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20281-2020《信息安全技术 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等26项国家标准于5月6日发布,并将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该等标准中,《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需重点关注,与旧标准GB/T 22240-2008相比,修改了等级保护对象、信息系统的定义和定级流程;增加了网络安全、通信网络设施、数据资源的术语和定义,通信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定级对象确定方法,以及特定定级对象定级说明。

 

3.《数据安全法(草案)》

 

2020年6月28日-3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以及风险评估,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明确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锁定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建立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和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制度措施。

 

4.《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提升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信部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各界意见。

    《建设指南》主要从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基础共性标准,如数据安全框架、数据分类分级等;关键技术标准,从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维度对数据安全关键技术进行规范;安全管理标准,包括数据安全规范、数据安全评估、监测预警与处置、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安全能力认证等;重点领域标准,结合相关领域(如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指导行业有效开展重点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四大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思路和内容。

 

5.《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

 

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形势,信安标委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规定了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实施,描述了工业企业新建/存量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实施流程,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考虑的13个方面(物理与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工业主机安全、应用程序安全、数据安全防护、监测预警与态势感知、安全规划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管理及培训、资产安全管理、供应链安全、应急响应、访问控制与审计),制定了信息安全防护效果核验及对标方法。同时明确其适用于工业企业非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业控制系统设计、建设、运维等相关方进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并为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测评与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依据。

 

(三)其他相关的规定

 

1.《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办法》分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借款人权益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应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

 

2.《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批复》就五项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下架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其举证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错误通知,其不承担因通知产生的民事责任等等。

    《指导意见》就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常见问题明确提出16条意见,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未审核平台内标注“旗舰店”“专营店”字样经营者的权利证明;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进行过滤和拦截等。

 

三、文化传媒

 

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5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费用可抵减以后月份的费用或予以退还。

 

2.《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局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财政局和国家电影局于2020年5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明确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告发布前已缴费的可抵减以后月份的费用或予以退还。

 

四、电信

 

1.《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号)

 

工信部于2020年5月9日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开放业务包括: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相关电信业务的具体经营范围须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经营试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业务相关的加速服务器节点,但仅限于为自身服务提供加速,不得经营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适用法规以及通信管理局的相关权责。

 

2.《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99号)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信部于2020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从减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深化“不见面审批”、 推行并行审批和检测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和规范涉企检查以及不断深化“证照分离”等改革6方面提出19条具体要求,如:推进“互联网+监管”,通过网络监测、信息化监管、数据共享等能够实现检查效果的,可以不实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跟踪评估等。

 

3.《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号)

 

为加强骚扰电话治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信部于2020年6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加强准入管理、码号管理、接入管理、加强经营行为管理和违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一是规范呼叫中心经营行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引导回归用户信息咨询业务形态,要求合法合规使用电信资源、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拨打骚扰电话;二是强化基础电信企业接入管理责任,明确不得提供接入的情形,斩断骚扰电话通信渠道;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电信管理机构从严准入管理、码号管理,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五、TMT行业典型案例

 

1.“微信数据”引发数据权益之争 群控软件被判赔260万元(杭州互联网法院)

 

主要事实: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两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上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其形式主要表现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清理僵尸粉、智能养号等;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存储于其服务器,攫取数据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观点:本案中,被控侵权软件具有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功能,即便两被告经过微信平台中相关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或者经营性用户对于自己提供于微信平台的信息享有数据携带权,但上述微信数据并非相关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作为经营性用户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个人账号数据以及经营性用户与其微信好友通过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户数据。两被告擅自将该部分并不知情的微信用户的数据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不符合用户数据可携带的基本要求,构成了对微信用户信息权益的侵害

其次,两原告的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帮助用户与其他用户相互交换信息、交流情感进行交际。由于社交活动具有较多私密性,且微信用户数据具有用户社交信息与用户身份信息一并记录的特点,微信用户对于其个人微信数据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及安全性要求。微信产品使用过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户体验获得,直接关系到用户使用微信产品的意愿,构成了微信产品经营生态的底线要求。两被告的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实质性损害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

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两被告此种利用他人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 金山毒霸收法院禁令:停止妨碍搜狗浏览器用户换主页(北京海淀法院)

 

主要事实: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主张,其发现当户选择使⽤⾦⼭毒霸软件的主页锁定功能后,即将搜狗浏览器的主页锁定为猎豹络公司运营的毒霸全,户若想在搜狗浏览器中修改主页时,法实现修改。使⽤⾦⼭公司运营的猎豹浏览器则可以实现变更主页设置。⾦⼭公司、猎豹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被申请“)共同运营⾦⼭毒霸软件。被申请这种利技术⼿段,通过⾦⼭毒霸软件妨碍户在搜狗速浏览器中变更主页设置的为,会使户对搜狗浏览器产品质量产怀疑,造成搜狗浏览器的客户体验及户评价下降,使户继转投其他浏览器产品,使申请的合法权益受到重经济损失。申请人遂将被申请人诉法院,并就上述为提出为保全申请。2020年4月16日下午,海淀法院对“金山毒霸”软件的运营者作出禁令,要求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妨碍用户在搜狗高速浏览器中变更主页设置的行为。

 

法院观点:

第一,申请人通过经营搜狗浏览器,特别是将搜狗信息公司经营的搜狗网址大全设为默认主页,在为网络用户提供浏览器服务从而获取流量的同时,亦以浏览器主页为入口,通过自营产品或与其他相关产品经营者合作,直接或间接获取商业收益。申请人通过上述经营行为获取市场份额、经营收益及竞争优势,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认金山公司、猎豹移动公司共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妨碍用户在搜狗高速浏览器中变更主页设置的行为。金山毒霸软件在未向用户充分告知主页锁定功能对其他浏览器主页设置的影响以及如何变更主页的情况下,妨碍用户通过搜狗浏览器变更主页设置,既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破坏了搜狗浏览器设置主页这项正常功能的使用,也即妨碍、破坏了搜狗浏览器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客观上将很可能导致用户对搜狗浏览器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的降低,进而给搜狗浏览器造成用户数量减少、市场占有率降低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损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该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极大。综上,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金山公司、猎豹移动公司在向法院承诺不再实施与被申请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后,再次实施被申请行为,无及时停止被申请行为、减少损害的主观意愿;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的损害后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并有可能对申请人的用户评价、商业机会、市场评价和竞争优势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未禁止金山毒霸软件正当功能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影响金山公司、猎豹移动公司通过合法方式正当经营其产品,故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两公司造成不当损害;且采取涉案行为保全措施有利于保护用户根据主观意愿自由选择浏览器主页的权利,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3.“企查查”收法院禁令:停止使用“三查”广告语(北京海淀法院)

 

案件事实:2019年9月,因认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朗动公司”)运营的“企查查”在经营中使用其拥有在先权益的“三查”广告语及类似用语,“天眼查”的运营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金堤公司”)将朗动公司诉至法院,并就朗动公司上述行为于2020年1月提出禁令申请。2020年4月8日,海淀法院对“企查查”运营者朗动公司作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查查”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三查”)广告语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

 

裁判观点:

第一,“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金堤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金堤公司对此享有的稳定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朗动公司作为与金堤公司同处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市场中的主要竞争者,在宣传“企查查”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与“三查”相同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必然会使相关用户对其所使用的产品、服务及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使金堤公司的用户流量及其他经营利益持续受损,故金堤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三,结合金堤公司与朗动公司均系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头部”企业,朗动公司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金堤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朗动公司使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4. 公安网安部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APP取得初步成效 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十大案例发布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APP 386个,涉及信息咨询、辅助学习、文学小说、新闻资讯、娱乐播报等。其中,97个APP被予以行政处罚,192个APP被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51个APP被下架、停运。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十大案例(均被依法责令改正和/或予以警告)为:

(1)“猎豹清理大师”APP的隐私协议中对于索取用户通讯录、通话记录等权限的行为没有进行详细说明;

(2)“印象笔记”APP隐私协议中未以显著位置、显著字体声明收集用户信息数据项,未明示各数据项收集用途;

(3)“好孕帮”APP(版本号:3.4.8)在收集信息时未明示并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中未明示申请权限目的,未告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及使用方式;

(4)“不背单词”APP在收集信息时未明示取得用户同意;

(5)“哈弗智家”APP无收集信息明示且未取得用户同意,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

(6)“完美校园”APP在部分第三方SDK组件中存在调用获取任务信息和读取联系人等两项权限的情况;

(7)“天然工坊”的用户隐私协议中未向用户明示获取用户信息的详细用途及业务关联;

(8)“随手借”APP应用隐私政策中未明示第三方SDK插件以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9)“每日瑜伽”APP未以显著位置、显著字体声明收集用户信息数据项;

(10)“Paintly”APP存在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问题。

 

5. 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一批)

 

工信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并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第一批)》。《通报》指出,截至目前尚有16款APP未完成整改,其中不乏当当、知乎日报、千千音乐等知名度较高的app,所涉问题包括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账号注销难等问题。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  符合条件指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最后编辑于:2022-05-0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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